江苏省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时间:2015-09-08点击数: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的通知》精神和教育部《师范类专业认证标准》、《师范类专业认证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教师教育实际和评估工作规范,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认证原则

(一)导向性原则。坚持育人为本,突出认证导向,把学生发展作为专业建设和专业认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引导师范类专业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人才观、质量观,正确处理专业发展与学生发展、硬件建设与内涵建设、规范管理与创新管理、内部保障与外部保障等各种关系。

(二)规范性原则。贯彻国家和我省既定的现代化建设、标准化办学、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引导办学主体夯实师范专业教育的基础,规范并完善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实施、队伍建设、评价制度,主动建构自我发展、自我监控、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质量保障机制。同时,坚持认证标准,严格认证程序,把好质量底线。

(三)发展性原则。充分体现“以评促建、以评促管、以评促发展”的宗旨,既有科学规范的基本要求,又有自主开放的发展空间,鼓励院校不断优化专业布局、发挥专业优势、注重培养成效,持续激发专业特色发展、教师专业发展、学生全面发展的内生动力,促进师范类专业在原有基础上的提高、进步和发展。

(四)创新性原则。基于专业资质认证和教师教育质量评价的新趋势、新思维、新技术,既促进师范类专业的基础建设,又助推师范类专业的特色发展,引领有关院校通过培养模式、课程实施、质量评价等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不断提高师范类专业建设水平和师范生培养质量。

二、认证标准

(一)根据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师范类专业认证标准(试行)》,结合我省教师培养要求,制定江苏省《学前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试行)》、《小学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试行)》、《中学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试行)》,作为我省学前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及艺体教育专业管理和质量评价的基本依据。

(二)专业认证标准均由6个一级指标、25个二级指标构成,并有相应的测评细则和专业剖析重点。二级指标达成度的评定实行等级制,分A、B、C三等。依据测评细则要求,二级指标各测评点全部达到要求的为A,有测评点未完全达标的为B,各测评点均未完全达标或存在测评细则特指严重问题的为C。

(三)综合结论分为三级:(1)通过认证:专业质量符合《师范类专业认证标准》90%以上的,即B≤3且C=0;(2)有条件通过认证:专业质量在某些方面(20%以下指标)存在问题的,即B+C≤5且C≤1;(3)不通过认证:专业质量存在较严重问题的,即B+C>5或C≥2。

(四)按照教育部《认证工作办法(试行)》和省教育厅文件规定,认证结论为“通过认证”的专业自最终确认认证结论发布日起,有效期为6年。对“有条件通过认证”的专业予以警示并限期(三年内)整改,“未通过认证”或逾期未申请认证的专业调整或停止招生。

三、认证组织

(一)省教育厅负责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的领导,审批工作方案,审核认证结论,审定认证报告,使用认证结果。

(二)江苏省教育评估院具体实施认证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完善认证标准,研发测评细则和评价技术,组建专家库和专家组,组织材料评审和现场考察,发送《师范类专业认证报告》,提交建议结论。

(三)成立江苏省师范类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由省教育厅分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代表等组成。负责指导认证实施,审核认证结果,仲裁认证申诉。

(四)有关高校成立认证工作(质量保障)机构,开展自评与自我改进工作,积极配合省教育评估院组织认证工作。

四、认证程序

(一)学校申请。根据统一规划与自愿申报相结合原则,省内师范院校和综合性院校已有三届毕业生的学前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艺体教育四类专业,均可在全面自评、重点剖析的基础上,形成《自评报告》,于规定时间内提交省教育评估院。

(二)材料评审。组织专家组对申请认证专业的《自评报告》和基础数据进行审阅。基本达到《师范类专业认证标准》要求的专业,书面通知进入现场考查程序。

(三)现场考查。现场考查时间一般为3个工作日。程序包括专家组预备会议、自评说明、数据核查、专业剖析(课堂教学观摩、学生活动考察、专业能力测评、实验实训实习考察、师生访谈与满意度调查)、意见交换。

(四)认证报告。专家组起草《认证报告》,经项目组和评估院审定后,在现场考查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反馈。

(五)审定认证结论并公示。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审议认证工作,审定认证结论,并通过门户网站公示认证结果。

(六)省教育厅审定专业认证结论,报送国家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并书面通知有关学校。学校应每两年向省教育厅提交一次改进报告,对照《专业认证标准》,针对《认证报告》提出的问题与建议,总结本校专业建设方面的新进展、新成效。

五、专家队伍

(一)专家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养,身心健康,作风正派;熟悉师范教育和基础教育,深刻理解认证标准和评价要求,具有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的能力;具有较强的文字综合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和基本的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具有团队精神,协同其他专家优质高效完成分工任务;坚持原则,坚持标准,严格遵守评估纪律和规范要求。年龄一般不超过63岁。

(二)认证专家在省内外高校、教育管理部门、中小学幼儿园征集、遴选,经省教育评估院审核、省教育厅审定后进入专家库。原则上,省外占30%,省内占70%;师范院校占40%,行政管理与教科研占30%,中小学(幼儿园)占30%。充分考虑学科背景和年龄结构。

(三)入选专家将通过“江苏教育评估网”公示、公告。对入库专家有计划的进行评估(认证)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者发给《江苏省师范类专业认证专家证》;对入选材料评审、现场考察专家组的专家进行项目专业培训。

(四)材料评审和现场考察专家组成员均按规范要求从专家库中遴选,注意区域结构、年龄结构、专业结构,实行回避政策。

(五)专家须严格执行《专家组工作职责》、《专家工作守则》。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更新一次。凡参评单位、专家组公认的优秀专家留库继续使用,凡认可度较低的专家原则上不再保留专家资格。

六、认证实施

(一)认证工作分年进行,2015年选择3-5所学校进行学前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专业认证试点,2016年集中开展小学教育专业认证,2017年集中开展学前教育专业认证,2017-2018年集中开展中学教育、艺体教育的专业认证。

(二)认证申报一般按规划年度分专业申报,每年9月份集中进行。举办两个以上教育专业的院校应分别申报认证。中学教育专业可集中申报,也可按文科、理科、艺体分年申报。

(三)现场考查一般在申报当年10月至次年5月之间分类分批进行。专家组一般由5名专家、1名联络员组成,中学教育专业如文理集中申报,专家组将根据学科状况适当增加人数。

(四)认证项目管理要努力做到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加强专业化建设,有认证标准,有实施办法,有认证手册,有认证专家库,有认证信息管理系统;着力规范化管理,实行网上信息公开,开好专家工作会议,签订规范认证《责任书》,建立可回溯的全套资料,及时发送《认证报告》;坚持科学化发展,实施科研引路、科研支撑策略,把认证工作难点问题作为研究重点课题,在研究中推进认证,在认证中加强研究,不断改进、不断提升、不断优化认证细则和认证技术。

(五)坚持评估公平公正,严格执行认证纪律,不弄虚作假、不私访认证专家、不超标接待、不馈赠礼金礼品、不安排与认证无关的活动。“五不”纪律在时间上适用于所有工作时段,在对象上包括参评单位、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组织,申请认证单位、评估机构和专家组负责人均为执行认证纪律的第一责任人。

七、附则

(一)本办法(试行)条款的增添、修正和废除,均需经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二)本办法(试行)解释权归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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