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师范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时间:2020-07-08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教学质量管理与监控体系,切实加强教学督导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改进教学督导工作,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深化教学改革、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提升教师教学水平、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学校教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教学质量管理与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督导的主要任务是对全校的本科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调研和咨询。

第二章  组织与组成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督导体制。学校成立校级教学督导组,在校长和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院成立院级教学督导组,在院长和教学副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校级教学督导组的指导。

第四条  教学督导队伍组成遵循“六结合”的原则:即老、中、青相结合,在职与退休相结合,不同学科相结合,学术型、实践型与管理型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校内与校外相结合。

第五条  校级教学督导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教学督导员10-15名,并可根据实际需要划分为若干教学督导小组;院级教学督导组设组长1名,教学督导员2-3人。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员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条  学校设立校级教学督导办公室,挂靠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管理,具体负责校级教学督导组的组织、协调、服务和保障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职权

第七条  校级教学督导组工作职责

(一)学习与研究。开展高等教育教学研究,学习有关教育教学改革和管理的法规、文件及国家有关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及时了解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动态,用最新理念指导教学督导工作;

(二)听课与评课。对全校课堂教学,特别是专业核心课程、新开课程、公共选修课程、教学效果评价具有争议的课程等,进行随机或针对性听课;参加新教师入职考核、助教教学考核、各类教学竞赛等活动的听课、评课,及时做出公正客观评价;

(三)巡视与检查。参加教学秩序、考试秩序、教学环境和教风学风的巡视督查;对教学主要环节的规范和质量标准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试考核、毕业论文(设计)、教学档案、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执行情况等;

(四)评价与评估。参与校内二级审核评估、专业评估、课程评估等;参与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教风学风建设的评价活动,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撰写评价报告和改进建议并督促改进;

(五)指导与引导。指导院级教学督导组开展工作;发挥“传、帮、带”作用,接受青年教师教学咨询,指导青年教师提升教学能力,引导青年教师科学进行职业发展规划;

(六)调研与推广。发现教学典型和教学工作的亮点、特点和创新点,综合推广行之有效的教学工作经验和优秀教学成果;根据学校教学工作重点,开展专题研究,探讨学校教学质量有关问题,撰写调研报告,为学校及有关部门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七)完成校长、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院级教学督导组工作职责

(一)监控课堂教学。定期或随机到课堂听课,掌握学院课堂教学情况,促进学院课堂教学质量持续提升;

(二)指导青年教师。有针对性地对青年教师进行单独咨询、监督与指导,帮助其提高教学水平;

(三)维护教学秩序。参加学院期初、期中、期末等教学常规检查工作,监督和指导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规范等执行和落实情况;督查学院教风、学风建设以及教学管理工作;

(四)参与专项检查。参与学院学生作业、试卷、毕业设计(论文)、实践教学等专项教学检查;帮助学院总结提炼教学工作特色,推广优秀教学工作经验;

(五)完成院长、教学副院长和校级教学督导组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  兼职督导员工作职责

(一)根据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或校级教学督导组的要求,参与专项检查、评估和评价;

(二)根据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或校级教学督导组的要求,为教学督导等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条  校院两级教学督导主要职权

(一)教学督导对校院教学工作计划、教学管理制度、专业培养方案、教师任课安排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有知情权;

(二)教学督导对教师的教学情况有评议权;

(三)教学督导对校院教学工作有建议权;

(四)教学督导对校院教学管理工作和教学活动有参与权;

(五)教学督导对学院教学文件和教学资料(包括系或教研室以及教师个人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案、使用教材、课件、考试试卷、实践报告等)有调阅权;

(六)校长和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任务与要求

第十一条  校级教学督导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提交计划总结。每学期初和学期末分别向教学督导办公室提交工作计划和总结;

(二)召开工作例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三次以上工作例会,讨论、研究、部署和总结教学督导工作,原则上两个月召开一次督导工作例会;每年召开一次全校(含院级)教学督导工作大会;

(三)坚持听课看课。已退休的教学督导每人每学期听课(或查看实验、实习、毕业设计的等)不少于40学时(每周不少于2学时),在职的教学督导每人每学期不少于30学时(每周不少于1学时);

(四)坚持检查巡视。每学期参加开学教学秩序检查、期中及期末考试秩序的巡查,平时注重教学环境和教风学风的督查;每学期对考试考核、毕业论文(设计)等进行检查;

(五)接受教学咨询。根据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的邀请和安排,接受中青年教师各种形式的教学咨询;

(六)提交调研报告。校级教学督导组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的工作重点,坚持深入一线开展调查研究,召开师生座谈会,开展相关问卷调查,每年提交现相关专项调研报告不少于2份;

(七)编印质量季报。协助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编印《淮阴师范学院教学质量季报》,主要负责内容设计与供稿。

第十二条  校级兼职教学督导原则上不承担上述工作任务;院级教学督导的工作任务由各学院根据实际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  校级教学督导的工作要求

(一)认真记录。教学督导组应做到每项工作都有案可查,每个结论都有据可依,教学督导在每次听课或督导其他教学活动时,都要认真做好详细记录,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工作完成后,应做好存档工作,以备查阅;

(二)客观评价。教学督导应恪守职业道德和组织纪律,秉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态度开展工作。集体做出的评议结果不擅自外传;

(三)及时反馈。教学督导在听课、检查和调研后,应与任课教师或相关人员、单位领导等及时交流,反馈意见,肯定成绩和优点,实事求是地指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认真填写教学信息反馈单,并在交流后请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四)文明督导。教学督导在进行现场督导时应佩戴“淮阴师范学院教学督导员”胸牌;应规范自身行为,开展工作时既要严格要求,又要耐心细致,杜绝简单粗暴的工作方式;

(五)严于律己。教学督导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由组长负责工作统筹、分组管理和任务分配,教学督导员应自觉服从组长的领导和安排;不无故缺席有关活动和会议;在集体活动时,有事应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及时向组长和教学督导办公室请假。

第五章  聘任与考核

第十四条  任职条件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教学工作;熟悉高等教育规律,具有开拓进取和锐意改革的精神;

(二)熟悉学校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熟悉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规律和特点;

(三)熟悉本科教育教学工作,有较高的教学研究水平,在本学科或本专业领域有较高影响;

(四)关心学校发展,乐于奉献,尽职尽责,师德高尚;

(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顾全大局,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合作共事能力;

(六)高校教龄10年以上,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教学名师”、“教学标兵”和各类教学竞赛获奖者优先;

(七)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完成各项教学督导工作。

第十五条  聘任程序

(一)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

(二)有关部门审核;

(三)学校研究确认人选;

(四)正式聘任。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需要聘请一定数量的校内外兼职教学督导员,具体工作内容及工作方式,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安排。

第十七条  校级教学督导由学校确定后发文,校长聘用;院级教学督导由学院研究确定,院长聘用,名单报校教学督导办公室备案。教学督导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教学督导员在聘任期内因身体等原因,连续两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工作或不能履行职责者,学校(院)可以终止聘任。

第十八条  教学督导每学年考核一次,校级教学督导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出勤率、工作效率、督导业绩;考核等级不合格者,学校可以终止聘任;对考核优秀者,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院级教学督导考核由学院根据实际规定。

第六章  工作保证

第十九条  学校(院)设立专项经费,保证教学督导组工作的正常开展。学校根据工作量和工作业绩向校级教学督导支付报酬;院级教学督导工作费用和报酬由聘任学院列支。

第二十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教师应重视教学督导工作,自觉接受教学督导的检查与指导,支持和配合教学督导开展各项工作。对妨碍或拒绝教学督导开展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对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将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淮阴师范学院教学视导组工作实施办法》(淮师办〔20129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淮阴师范学院         

201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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