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专业认证》标准的通知(附件)

作者:时间:2015-09-08点击数:

附件1

江苏省学前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试行)

《江苏省学前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试行)》是高等学校设置学前教育专业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依据国家教育法规和教育部《学前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试行)》制定,是我省开展学前教育专业资质认证和质量评价的基本依据,是全省高等学校对学前教育专业进行建设和评估的重要指南。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高等学校本、专科学前教育专业。

一、专业定位与规划

1.1 专业定位准确,专业教育理念清晰,专业建设规划科学合理,符合国家、地区教育改革发展和学前教育保教队伍建设的需要,与学校的办学定位、发展规划和培养条件相适应。

1.2 专业培养方案遵循幼儿园教师培养规律,符合《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等要求,培养目标、培养规格、课程体系、教学方式、评价制度等有机衔接、相互支持。

1.3 专业质量保障体系健全,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形成对专业招生、培养过程、培养质量实行全程管理和持续改进的运行机制。

二、课程建设与实施

2.1 课程设置符合《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试行)》等要求,突出师范生长期从教的专业信念、为人师表的良好品质和保教结合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培育,为师范生的终身学习和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2.2 课程结构体现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的有机结合;必修课与选修课设置合理,必修课能确保师范生达到专业培养的基本规格要求,选修课能满足师范生的个性化发展需求;各类课程学分比例适当,其中公共基础课程中人文社会与科学素养课程学分不低于总学分的10%,教师教育课程达到《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试行)》规定的学分要求,学分认定办法规范且执行严格。

2.3 课程内容注重基础性、全面性、先进性、实践性,选用优秀教材,吸收保教科学的前沿知识,引入学前教育研究与改革的最新成果和优秀的保教活动案例,并能根据学习过程的适应性和专业发展的有效性及时调整、完善课程内容,初步形成促进学生主体发展的多样性、特色化的课程文化。

2.4 课程实施体现生本教育理念,注重师范生的主体参与和实践体验,注重以课堂教学、课外指导提升自主学习能力,注重应用信息技术推进教学方式的改革。教学班额符合课程教学需要,技能训练课程实行小班教学。

2.5 课程评价符合课程目标要求和学生发展需求,评价体系科学合理,评价主体多元,评价内容多维,评价方式多样,注重以评价推动课程目标的达成、教育教学过程的改进和师生共同发展。

三、教育合作与实践

3.1 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建立权责明晰、稳定协调、平等互利的合作关系,构建“三位一体”协同培养机制,促进保教实践、课程开发、保教研究和教师专业发展共同体建设等多功能的有机结合。

3.2 保教实践基地具有较强的师资优势、办园质量优势、课程资源优势和教改实践优势,每12个实习生不少于1个教育实习基地,满足保教实践和教育研究的需要。

3.3 保教实践培养模式不断优化,保教见习、保教实习、保教研习具有系统性、组织性、多样性和有效性,并与其他教育环节有机衔接;保教实践时间不少于一学期(或18周)。

3.4 实行高校教师与幼儿园教师共同指导保教实践的“双导师”制度,有遴选、培训、评价和支持保教实践指导教师的有效制度和措施,“双导师”数量足、稳定性强、责权利明确。

3.5 严格实行教育实践评价与改进制度,依据《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教育实践任务,全面、客观、多样化的评价师范生见习、实习、研习表现,并实施个别化教育和指导。

四、教师素质与发展

4.1 专任教师数量、结构能够满足本专业教学和发展需要,生师比不高于16:1;本科专业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教师所占的比例不低于60%,专科专业不低于30%;作为兼职教师的一线优秀幼儿教师占教师教育课程教师的比例不低于20%。

4.2 教师严格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课程开发指导、信息技术应用、教育科学研究、教育实践指导等多种能力和素养,注重应用科研成果有效促进教育教学改革。

4.3 专任教师了解学前教育,熟悉《幼儿园教育课程标准》、《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及学前教育课程改革要求等;承担教师教育课程的教师至少有1年幼儿园保教工作经历,并每年到幼儿园、市县教育部门工作实践不少于30个工作日。

4.4 制定并实施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健全教师专业发展的培养培训机制,有效促进教师队伍的可持续发展;学生对专任教师、兼职教师工作的满意率达到85%以上。

五、办学条件与经费

5.1 办学条件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要求;有符合省定标准的“教师教育专业教育教学技能实训平台(学前教育专业)”,各模块专用教室(活动室)数量、面积、设施、设备均达到规定要求,并建立使用、管理、维修、更新、升级制度,利用率高。

5.2 建设满足专业学习的信息化教育设施和数字化教学资源,不断充实图书、优秀保教案例等资料,其中教育类纸质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人手1册。

5.3 专业建设经费来源稳定,生均培养经费不低于学校平均水平;制定教育实习经费预算标准并实施,确保师范生教育实践需要;教师培训等经费列入学校预算,年度支出总额不低于师范生生均教育经费拨款的5%;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资源更新的经费有标准、有预算、有决算。

六、学生素质与发展

6.1 推进综合评价录取改革,生源质量良好,师范生均有明确的从教意愿和较好的综合素养,本科及高中后专科专业师范生录取最低分不低于录取批次的省控线,五年制专科专业师范生录取最低分不低于当地中考省优质高中录取控制线。

6.2 师范生综合素质全面,发展测评标准、实施办法健全,个人发展档案记载客观、及时、规范,评价、反馈、改进机制完善。

6.3 毕业生达到《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基本要求,专业思想稳固,愿意长期从教、终身从教;本科专业师范生的毕业论文(设计、作品)符合学术规范,体现师范生具有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6.4 应届毕业生(录取研究生和升入高一级学校除外)获得幼儿教师资格证书的比例不低于90%,初次就业率(到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任教)不低于全省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率的平均水平。

6.5 定期对毕业生进行跟踪调查,并有分析、反馈和改进机制;毕业生社会声誉较好,用人单位及教师同行和幼儿家长满意率分别达到85%以上。

附件2

江苏省小学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试行)

《江苏省小学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试行)》是高等学校设置小学教育专业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依据国家教育法规和教育部《小学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试行)》制定,是我省开展小学教育专业资质认证和质量评价的基本依据,是全省高等学校对小学教育专业进行建设和评估的重要指南。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高等学校本科小学教育专业。

一、专业定位与规划

1.1 专业定位准确,专业教育理念清晰,专业建设规划科学合理,符合国家、地区教育改革发展和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与学校的办学定位、发展规划和培养条件相适应。

1.2 培养方案遵循小学教师培养规律,符合《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等要求,培养目标、培养规格、课程体系、教学方式、评价制度等有机衔接、相互支持。

1.3 专业质量保障体系健全,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形成对专业招生、培养过程、培养质量实行全程管理和持续改进的运行机制。

二、课程建设与实施

2.1 课程设置符合《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试行)》等要求,重视师范生专业信念、为人师表的良好品质、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过硬的专业能力的培育,为师范生的终身学习和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2.2 课程结构体现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学科专业课程与教师教育课程之间的有机结合;必修课与选修课设置合理,必修课能确保师范生达到专业培养的基本规格要求,选修课能满足师范生的个性化发展需求;各类课程学分比例适当,其中公共基础课程中人文社会与科学素养课程学分不低于总学分的10%,学科专业课程学分不低于总学分的30%,教师教育课程达到《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试行)》规定的学分要求,学分认定办法规范且执行严格。

2.3 课程内容注重基础性、全面性、先进性、实践性,选用优秀教材,吸收学科前沿知识,引入课程改革和教育研究最新成果、小学优秀教育教学案例,并能根据学习过程的适应性和专业发展的有效性及时调整、完善课程内容,初步形成促进学生主体发展的多样性、特色化的课程文化。

2.4 课程实施体现生本教育理念,注重师范生主体参与和实践体验,注重以课堂教学、课外指导提升自主学习能力,注重应用信息技术推进教与学的改革,技能训练课程实行小班教学。

2.5 课程评价符合课程目标要求和学生发展需求,评价体系科学合理,评价主体多元,评价内容多维,评价方式多样,注重以评价推动课程目标的达成、教育教学过程的改进和师生共同发展。

三、教育合作与实践

3.1 与地方教育部门和小学建立权责明晰、稳定协调、平等互利的合作关系,构建“三位一体”协同培养机制,促进教育实践、课程开发、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师专业发展共同体建设等多功能的有机结合。

3.2 教育实践基地具有较强的师资优势、管理优势、课程资源优势和教改实践优势,每20个实习生不少于1个教育实习基地,满足教育实践和教育教学研究的需要。

3.3 教育实践培养模式不断优化,教育见习、教育实习、教育研习具有系统性、组织性、全科性和有效性,并与其他教育环节有机衔接;教育实践时间不少于一学期(或18周)。

3.4 实行高校教师与小学教师共同指导教育实践的“双导师”制度,有遴选、培训、评价和支持教育实践指导教师的有效制度和措施;“双导师”数量足、稳定性强、责权利明确。

3.5 严格实行教育实践评价与改进制度,依据《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教育实践任务,全面、客观、多样化的评价师范生见习、实习、研习表现,并实施个别化教育和指导。

四、教师素质与发展

4.1 专任教师数量、结构能够满足本专业教学和发展需要,生师比不高于16:1;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教师所占的比例不低于60%;作为兼职教师的一线优秀小学教师占教师教育课程教师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

4.2 教师严格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课程开发指导、信息技术应用、教育科学研究、教育实践指导等多种能力和素养,注重应用科研成果有效促进教育教学改革。

4.3 专任教师了解小学教育,熟悉《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等要求;承担教师教育课程的教师至少有1年小学教学工作经历,并每年到小学、市县教育部门工作实践不少于30个工作日,其他专任教师每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4.4 制定并实施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健全教师专业发展的培养培训机制,有效促进教师队伍的可持续发展;学生对专任教师、兼职教师的满意率达到85%以上。

五、办学条件与经费

5.1 办学条件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要求;有符合省定标准的“教师教育专业教育教学技能实训平台(小学教育专业)”,各模块专用教室(活动室)数量、面积、设施、设备均达到规定要求,并建立使用、管理、维修、更新、升级制度,利用率高。

5.2 建设满足专业学习的信息化教育设施和数字化教学资源;不断充实图书、小学优秀教育教学案例等资料,其中教育类纸质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小学最新课程标准和教材每5名教育实习生不少于1套。

5.3 专业建设经费来源稳定,生均培养经费不低于学校平均水平;制定教育实习经费预算标准并实施,确保师生教育实践需要;教师培训等经费列入学校预算,年度支出总额不低于师范生生均教育经费拨款的5%;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资源更新的经费有标准、有预算、有决算。

六、学生素质与发展

6.1推进综合评价录取改革,生源质量良好,师范生均有明确的从教意愿和较好的综合素养,师范生录取最低分不低于录取批次的省控线。

6.2 师范生综合素质全面,测评标准、实施办法健全,师范生个人发展档案记载客观、及时、规范,评价、反馈、改进机制完善。

6.3 毕业生达到《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基本要求,专业思想稳固,愿意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师范生的毕业论文(设计、作品)符合学术规范和质量规格,体现师范生具有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6.4 应届毕业生(录取研究生除外)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的比例不低于90%,初次就业率(到小学等教育机构任教)不低于全省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率的平均水平。

6.5 定期对毕业生进行跟踪调查,并有分析、反馈和改进机制;毕业生社会声誉较好,用人单位及教师同行、学生的满意率达到85%以上。

附件3

江苏省中学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试行)

《江苏省中学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试行)》是高等学校设置中学教育专业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依据国家教育法规和教育部《中学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试行)》制定,是我省开展中学教育专业资质认证和质量评价的基本依据,是全省高等学校对中学教育专业进行建设和评估的重要指南。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高等学校本科中学教育专业。

一、专业定位与规划

1.1 专业定位准确,专业教育理念清晰,专业建设规划科学合理,符合国家、地区教育改革发展和中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与学校的办学定位、发展规划和培养条件相适应。

1.2 培养方案遵循中学教师培养规律,符合《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等要求,培养目标、培养规格、课程体系、教学方式、评价制度等有机衔接、相互支持。

1.3 专业质量保障体系健全,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形成对专业招生、培养过程、培养质量实行全程管理和持续改进的运行机制。

二、课程建设与实施

2.1 课程设置符合《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试行)》等要求,重视师范生专业信念、为人师表的良好品质,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过硬的专业能力的培育,为师范生的终身学习和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2.2 课程结构体现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学科专业课程与教师教育课程之间的有机结合;必修课与选修课设置合理,必修课能确保师范生达到专业培养的基本规格要求,选修课能满足师范生的个性化发展需求;各类课程学分比例适当,其中公共基础课程中人文社会与科学素养课程学分不低于总学分的10%,学科专业课程学分不低于总学分的45%,教师教育课程达到《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试行)》规定的学分要求,学分认定办法规范且执行严格。

2.3 课程内容注重基础性、全面性、先进性、实践性,选用优秀教材,吸收学科前沿知识,引入课程改革和教育研究最新成果、中学优秀教育教学案例,并能根据学习过程的适应性和专业发展的有效性及时调整、完善课程内容,初步形成促进学生主体发展的多样性、特色化的课程文化。

2.4 课程实施体现生本教育理念,注重师范生主体参与和实践体验,注重以课堂教学、课外指导提升自主学习能力,注重应用信息技术推进教与学的改革,技能训练课程实行小班教学。

2.5 课程评价符合课程目标要求和学生发展需求,评价体系科学合理,评价主体多元,评价内容多维,评价方式多样,注重以评价推动课程目标的达成、教育教学过程的改进和师生共同发展。

三、教育合作与实践

3.1 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学建立权责明晰、稳定协调、平等互利的合作关系,构建“三位一体”协同培养机制,促进教育实践、课程开发、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师专业发展共同体建设等多功能的有机结合。

3.2 教育实践基地具有较强的学科优势、管理优势、课程资源优势和教改实践优势,每20个实习生不少于1个教育实习基地,满足教育实践和教育教学研究的需要。

3.3 教育实践培养模式不断优化,教育见习、教育实习、教育研习具有系统性、组织性、多样性和有效性,并与其他教育环节有机衔接;教育实践时间不少于一学期(或18周)。

3.4 实行高校教师与中学教师共同指导教育实践的“双导师”制度,有遴选、培训、评价和支持教育实践指导教师的有效制度和措施;“双导师”数量足、稳定性强、责权利明确。

3.5 严格实行教育实践评价与改进制度,依据《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教育实践任务,全面、客观、多样化的评价师范生见习、实习、研习表现,并实施个别化教育和指导。

四、教师素质与发展

4.1 专任教师数量、结构能够满足本专业教学和发展需要,生师比不高于16:1;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教师所占的比例不低于60%;作为兼职教师的一线优秀中学教师占教师教育课程教师的比例不低于20%。

4.2 教师严格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课程开发指导、信息技术应用、教育科学研究、教育实践指导等多种能力和素养,注重应用科研成果有效促进教育教学改革。

4.3 专任教师了解中学教育,熟悉《义务教育课程标准》、《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及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等要求;承担教师教育课程的教师至少有1年中学教学工作经历,并每年到中学、市县教育部门工作实践不少于30个工作日,其他专任教师每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4.4 制定并实施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健全教师专业发展的培养培训机制,有效促进教师队伍的可持续发展;学生对专任教师、兼职教师的满意率达到85%以上。

五、办学条件与经费

5.1 办学条件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要求;有符合省定标准的“教师教育专业教育教学技能实训平台(中学教育专业)”,各模块专用教室(活动室)数量、面积、设施、设备均达到规定要求,并建立使用、管理、维修、更新、升级制度,利用率高。

5.2 建设满足专业学习的信息化教育设施和数字化教学资源;不断充实图书、中学优秀教育教学案例等资料,其中教育类纸质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中学各科最新课程标准和教材每5名教育实习生不少于1套。

5.3 专业建设经费来源稳定,生均培养经费不低于学校平均水平;制定教育实习经费预算标准并实施,确保师生教育实践需要;教师培训等经费列入学校预算,年度支出总额不低于师范生生均教育经费拨款的5%;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资源更新的经费有标准、有预算、有决算。

六、学生素质与发展

6.1推进综合评价录取改革,生源质量良好,师范生均有明确的从教意愿和较好的综合素养,录取线不低于全省二本线。

6.2 师范生综合素质全面,发展测评标准、实施办法健全,师范生个人发展档案记载客观、及时、规范,评价、反馈、改进机制完善。

6.3 毕业生达到《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基本要求,专业思想稳固,愿意长期从教、终身从教;毕业论文(设计、作品)符合学术规范和质量规格,体现师范生具有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6.4 应届毕业生(录取研究生)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的比例不低于90%,初次就业率(到中小学等教育机构任教)不低于全省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率的平均水平。

6.5 定期对毕业生进行跟踪调查,并有分析、反馈和改进机制;毕业生社会声誉较好,用人单位及教师同行、学生的满意率达到8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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